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公告
2008年1月21日
  申请人洛阳市三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持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7年8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DB/01 02724123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恒科精工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濮阳贝英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孙小勇(又名孙玉勇):本院受理原告俞申富诉被告孙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小勇归还原告俞申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7年8月3日算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孙小勇支付原告俞申富公告费3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孙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孙小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富阳市人民法院
  董晓军:本院受理原告董欲晓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你归还借款40000元。本案定于2008年3月18日下午1时30分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富阳市人民法院
  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叶永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7)桐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国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叶永琴借款60000元,支付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黄国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桐庐县人民法院
  潘红国:本院受理原告宋杰诉被告潘红国、蓝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宋杰的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08年4月7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余樟全、王美莲:本院受理原告宋长云诉你二夫妻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你二夫妻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10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夫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为答辩期和举证期。本案定于2008年4月25日14时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